金龙鱼发表声明 被当事律师反驳
发布时间:2014-09-15 新闻来源:互联网
近日,因市场上的转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昆明律师许思龙起诉金龙鱼、福临门、香满园和金菜花等多个知名品牌的食用油和多家大型超市。目前,已经有多名律师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欺诈”。多名律师以“金龙鱼、福临门、香满园等品牌转基因食用油普遍标识不清,涉嫌欺诈”为由在多地法院提起诉讼,这给正进入消费旺季的食用油市场徒添一把“火”。
昨日上午,金龙鱼在其官网上发表《关于金龙鱼产品标识的声明》进行回应,表示该公司产品标识合法合规,不存在该问题。被采访的当事律师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龙对该《声明》进行了反驳。对此,涉事方之一、金龙鱼生产公司益海嘉里回应: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标识不清问题。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人称,总局从未做出禁止运动员食用转基因食品的规定,希望相关人士引用规定时,以事实说话。
由于国产非转基因大豆供应的缺口,进口转基因大豆已不可避免地占据了消费主体。此次提起诉讼的律师认为,商家的转基因食用油不符合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转基因食品应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明显、醒目的标识。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整个国际社会存在极大的争论,其是否安全、是否有潜在危险至今尚无定论。该标识不仅应该遵守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更应遵守国务院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合乎标准不等于合法,从理论上来说,国务院的层级更高。国务院出台的《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许思龙认为,虽然金龙鱼的声明中二、三、四条一再强调该公司标识合乎法规,但其“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实在谈不上“明显”。
国务院《条例》中的‘明显’二字表意并不明确,不仅不方便有关部门执法,也让商家钻了空子。应让普通大众来当裁判,判断该标识是否明显。大众判断是否“明显”,并不具有判断其是否违法违规的效力,但我们还有秘密武器,暂时不方便透露。此外,他还声明,这场官司并非针对金龙鱼这一家企业,而是针对所有“标识不清”的企业。他告诉记者,除金龙鱼外,福临门、香满园、金菜花等食用油企业存在该问题,“一并提出了诉讼”。
对此,益海嘉里回应称:农业部制定的国标《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规定转基因标识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内容,关于标识位置,要求应当放在紧邻产品配料表的位置;关于字体,要求字体高度不小于1.8毫米。“我公司产品的标识只能并且已完全按照要求进行标注,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益海嘉里负责人表示,“林丹夫妇代言的金龙鱼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历次国际大赛如奥运会、亚运会、大运会均未禁止使用转基因产品,这里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昨日走访武汉市几大超市看到,摆放在展台最显眼位置的均是非转基因食用油,而转基因食用油则被“冷落”在了角落。“非转基因”的标注不像“转基因”字样隐藏在密密麻麻的成分说明表里,大多以大号字体标注在显著位置。其中,金龙鱼的一款葵花油油壶的正面显著标明了“非转基因”字样,鲁花也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着“物理压榨,非转基因”字样。福临门、九三、金鼎、金龙鱼、鲁花(花生调和油)等品牌均有用到转基因原料。转基因原料多用于大豆油、调和油、菜子油中。有关转基因成分的标识,均是在瓶标上注明“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菜子油”等字样,字体的大小、字体粗细、颜色和标签上配料表、产地、保质期等信息的标识一致。
虽然消费者对转基因问题十分敏感,但由于国产大豆供应的巨大缺口,进口转基因大豆已经不可避免地占据了消费主体。海关的数据显示,2013年大豆进口量为6340万吨,比2012年的5838万吨增长8.60%。而国产大豆方面,据中国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年初的数据,2013-2014年度,国产大豆产量预计为1200万吨。
转基因与非转基因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育种的方式传统与否,非转基因与转基因的问题争议了这么多年,人们都到了‘谈转基因色变’的地步,但是从来没有一例所谓的转基因危害事件是被科学家公开认定的。
目前,共有5部法律法规对“转基因标识”有所描述。其中,以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层级最高,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最为详细。他认为,除《公告》明确规定了转基因标识的位置及字体大小等内容外,其他法规文献均未提出详细要求。应以最为详细的法律法规为准,以此看来金龙鱼合乎法规。
虽然在国务院《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文提到“应当有明显的标识”,但《条例》中的第二十九条也提到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基于《条例》第二十九条,可以说明“明显”一词在《条例》中应理解为“可分辨”,而不是“显眼”、“显著”。以此看来,金龙鱼似乎更加“合法占理”。但吴良涛认为,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目前还无法判断,但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转基因或非转基因产品,只有标识显著,才能让消费者有此选择权。许思龙在意的,或许不是这场官司的胜败、法规上的对错,而是希望借此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让消费者拥有这个选择权。
链接: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3.4.1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cm2时,文字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高度不小于1.8mm。
——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3.4.2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文字规格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识管理办法》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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